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辉,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林少琦,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身份证号码:44142*************。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林少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其与被告陈林少琦庭前已达成和解且陈林少琦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