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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11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重建地华星菜市场。

经营者:黄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周黑鸭久吉绝味铜官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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