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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民终369号
案件名称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昌润路**内**楼****。

法定代表人:雷云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iv> 法定代表人:代飞,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1年1月5日,一审法院向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交费通知书,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说明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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