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封丘县佳禾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陈固村。
经营者:赵公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佳禾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