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50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智祥便利店,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养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81L8Y10。
经营者:方智祥,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智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