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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

地址:原阳县蒋庄乡蒋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44T60G3F。

经营者:赵会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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