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
地址:原阳县蒋庄乡蒋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44T60G3F。
经营者:赵会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蒋庄乡会胜爆竹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