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8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知民初4号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

经营者:刘平兰,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荥经县点点墨客文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其中525元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