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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菊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180号之一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菊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杭州临安菊燕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被告:杭州临安菊燕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汤家湾村上汤**。

经营者:余菊燕。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菊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于同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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