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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执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董志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和谐居小区沿街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35K4C2Q。

被执行人:董志刚,男,回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系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经营者。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玉洋经营部)、董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4知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玉洋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宏联公司第13782135号商标专用权,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9000元等。

因被执行人玉洋经营部、董志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宏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

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董志刚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面积149.55平方米,但有抵押登记信息,抵押权人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丘市郊区支行(抵押权数额63万元)和一个自然人(抵押权数额10万元)。

由于房产价值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相差较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3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出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亦不要求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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