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802号 原告:江苏子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新都汇广场****(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速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 法定代表人:陈蒙,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子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速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子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游戏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授权费用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4064.84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2020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游戏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独家代理运营游戏《要牛掼蛋》,授权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永久存续,授权形式为独家授权,授权费用190000元。
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将授权费用19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并组织技术人员对《要牛掼蛋》软件进行技术开发。
原告花费线路费共计:25064.84元,人员开发费用共计:29000元,总计:54064.84元。
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将该款游戏提交微信小程序平台进行审核未能通过,需要提交软件著作权人苏州要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打款验证。
原告立即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无法协助原告完成上述打款验证的要求。
这导致原告无法在微信小程序平台发行该款游戏。
现原告要求被告应当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授权费用、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游戏合作协议》载明:授权项目:《要牛掼蛋》;
授权期限:2020年3月15日-永久存续;
授权形式:独家授权;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授权范围:中国大陆全渠道;
甲方授权给乙方后,甲方即不再拥有该合作游戏的后续运营权和分发权;
甲方提供授权游戏独家授权给乙方后,甲方及该授权游戏的相关权利方不再拥有该产品的后续运营权和分发权;
授权费用:本项授权总费用为190000元除此之外,乙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费用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委托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同费用首款授权费用20000元后,甲方收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指定人员向乙方交验(包括但不限于软著扫描件、版号批复扫描件、ISBN出版物号扫描件);
待乙方确认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本扫描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委托第三人)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余下尾款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授权费用,甲方收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指定人员向乙方交验,本协议授权有关的全部资料(授权书、资质文件原件等),且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原告称其组织技术人员对《要牛掼蛋》软件进行技术开发并就其支出线路费用和人员开发费用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确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等地的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中包含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费用,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审理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等内容的审查,根据上述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