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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刑更213号
案件名称周荣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荣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刑更213号罪犯周荣国,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浙02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1年2月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认为,罪犯周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荣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国本次考核期为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1年8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5.4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6.3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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