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81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兵山市圆缘源超市、张国艳: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圆缘源超市、张国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国艳网络资金3101.75元,其中交付申请执行人3051.75元(含执行依据载明的合理费用3000元、案件受理费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75元),上缴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0)辽0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