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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陈伟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陈伟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陈伟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95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玲,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萌,系被告之子。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陈伟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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