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4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顺景路**2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C5G8C。
法定代表人:王晓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