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72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美秀,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美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