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京味久久鸭食品零售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中佳市场**。
经营者:谢微。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京味久久鸭食品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