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33号原告:黄式顺,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军,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式顺与被告田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黄式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式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