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51号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九龙路中山花园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03398512。
法定代表人:樊军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亚,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中林瘸子烩面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防疫站北600米,注册号:410411609122069。
经营者:李中林。
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中林瘸子烩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并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鞠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