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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执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系文峰区李涛烧鸡店的经营者。

关于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涛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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