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03号原告:ANSYS公司(ANSY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卡农斯堡安世大道**,15317(2600ANSYSDrive,Canonsburg,PA15317,U.S.A.)。
代表人:珍妮特·李(JanetLee),总法律顾问、副总裁以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div>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原告ANSYS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NSYS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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