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7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弘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华,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弘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