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5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中国铁建国际城30幢1层108号。
经营者黄勇,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叶晓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黄勇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9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长沙县泉塘美视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戴 静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