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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终6563号
案件名称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街13、15号。

经营者:董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郫都区天添喜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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