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被执行人: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5知初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