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0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泽亚,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泽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