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0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家歆,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深圳市纳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7巷19号401。
法定代表人:旷家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旷家歆、深圳市纳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专利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