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祥柱(曾用名严红松),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明礼,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2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祥柱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合议程序立案,后于2020年4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祥柱及其辩护人吕明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严祥柱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杜某(已判)等人为其制造“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酒包装材料,其中杜某为其制造“五粮液”防伪标签3万余个,被告人严祥柱已销售2万余个。
2018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严祥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出租房内查获“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酒盒、手提袋、瓶盖、防伪标签等酒包装材料共计2万余个。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严祥柱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严祥柱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第13878307号“五粮液”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号为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3029843号“MOUTAI”、第237040号“飞天(图)”、第3159143号“五星MOUTAI(图)”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号为第7422322号“国窖1573”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严祥柱制造的“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酒包装材料上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祥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物流详单、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证明、营业执照、说明函、证人杜某、李某、严某的证言、被告人严祥柱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1207092号、第13878307号、第3159141号、第3029843号、第237040号、第3159143号、第1047165号、第7422322号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严祥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严祥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严祥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祥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的“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酒包装材料共计2万余个,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严祥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