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2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均,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合旺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市场兴发超市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R。
经营者:喻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喻均、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合旺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