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兰高万利盛合作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兰高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6。
经营者:周锦钏,男,1975年06月30日出生,住龙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兰高万利盛合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锦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0.7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锦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