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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曹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75号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A。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锟,男,汉族,1994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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