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5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城市生活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
经营者:梁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城市生活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