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3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龙龙,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系“淘宝网”平台“悦风灯具装饰正品店”网店经营者,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龙龙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