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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胡修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10648号
案件名称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胡修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胡修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0648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英文名:Crocs,Ine),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修红,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恩,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修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修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修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修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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