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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汝州市懒人美妆店、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汝州市懒人美妆店、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汝州市懒人美妆店;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懒人美妆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绿洲望嵩文化广场负一层BE056。

经营者:段好利。

被告: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望嵩北路。

经营者:邓建设,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伟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汝州市懒人美妆店、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汝州市懒人美妆店起诉的申请,并于2020年5月26日以其与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对汝州市懒人美妆店、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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