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5号之一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公司员工。
被告:登封市市区美莲日用品经营商行,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观石街(望箕路居委会)。
经营者:钟起权。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美莲日用品经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5月26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登封市市区美莲日用品经营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