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16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嘉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嘉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了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