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06号 原告:张建平,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振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鸿俊,执行董事。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平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