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21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米粥便利店,住所地: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中恒世纪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53APHXXQ。
经营者:高凯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米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