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08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初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0,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8栋1801。
法定代表人:朱烨。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初抽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50元,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