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1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泊头市煜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08,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毛营村263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煜众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