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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潞城嘉迪五金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潞城嘉迪五金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潞城嘉迪五金水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嘉迪五金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88号(万都义乌小商品城南区53幢01、50号)。

经营者:张敖。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潞城嘉迪五金水暖批发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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