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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终1058号
案件名称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2。

经营者:段东一,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春涛乡印坂村花文楼组18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以下简称弘禧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询问了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禧家具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未曾因侵权行为被处罚过;

2.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前,上诉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被上诉人没有证明2018年6月24日前“蓓蓓麒麟”商标无效的证据,不应追溯2018年6月24日以前的赔偿责任;

3.上诉人销售“蓓蓓麒麟”床垫应当视为一种商标使用行为,2014年11月18日的合同、2018年3月5日的送货单上盖有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的公章,2013年1月25日其名称变更,但经营者没改变,2013年12月5日核准注销,和2014年5月13日设立的武进区雪堰蓓蓓麒麟床垫厂的经营者一致;

4.一审法院认定“蓓蓓麒麟”商标构成近似侵权,是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结果的一种确认;

5.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生产商两个名称的营业执照、“蓓蓓麒麟”商标的注册证、销售合同、送货单,实际事实存在,已真实履行,有合法来源,并清楚说明提供者是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经营者为刘菊英,上诉人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金榜麒麟公司辩称:1.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诉人停止销售,就是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

2.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在进货前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3.“蓓蓓麒麟”商标在2012年就被宣告无效,侵权产品进货销售时间是2018年,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金榜麒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弘禧家具店立即停止对涉案“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弘禧家具店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

3.判令弘禧家具店赔偿金榜麒麟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弘禧家具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708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7类床垫。

后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商品分类进行调整,“床垫”变更属于第20类商品。

第270870号“”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上方正中为“麒麟”文字,左右两侧为相互对称的麒麟图案,商标下方为英文“kylin”。

2016年11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第2708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2008年2月27日,第270870号“”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00760号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70457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2018年6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弘禧家具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标注“蓓蓓麒麟”商标的床垫4张。

2018年6月15日,该局作出武市监雪责改字[2018]第0615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弘禧家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麒麟”注册商标的床垫。

弘禧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东一,注册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设立于2009年3月5日。

2013年1月25日该厂名称变更为武进区雪堰蓓蓓麒麟床垫厂,2013年12月5日被核准注销。

2014年5月13日,武进区雪堰蓓蓓麒麟床垫厂登记设立,2019年4月8日被核准注销。

第7263784号“蓓蓓麒麟”商标于2010年8月25日由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注册,2012年5月14日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金榜麒麟公司系涉案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案涉第270870号“”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上方正中为“麒麟”文字,左右两侧为相互对称的麒麟图案,商标下方为英文“kylin”,“kylin”对应的中文含义为“麒麟”。

第6704577号“”商标为文字商标。

“麒麟”在上述两商标中均起到了显著识别作用。

“麒麟”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床垫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从弘禧家具店查获的床垫上标注有“蓓蓓麒麟”标识,“蓓蓓麒麟”增加“蓓蓓”字后,虽与“麒麟”构成一定差异,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将涉案商品与金榜麒麟公司联系,同时考虑金榜麒麟公司第270870号“”商标、第6704577号“”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应认定“蓓蓓麒麟”标识与金榜麒麟公司的两商标均构成近似。

弘禧家具店提供的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注册的第7263784号“蓓蓓麒麟”商标,于2012年5月14日已被宣告无效,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弘禧家具店作为专营家具、床上用品零售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床垫负审查义务。

综上,本案中弘禧家具店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正当、合法的来源,其销售案涉床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金榜麒麟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弘禧家具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种类、市场售价、弘禧家具店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场所位置,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0元。

对于金榜麒麟公司要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现有侵权产品的具体状况,而判令停止侵权已经可以阻却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故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弘禧家具店立即停止侵犯金榜麒麟公司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弘禧家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金榜麒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金榜麒麟公司负担486元,弘禧家具店负担36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弘禧家具店销售涉案床垫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一、弘禧家具店销售案涉床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榜麒麟公司系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270870号“”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上方正中为“麒麟”文字,左右两侧为相互对称的麒麟图案,商标下方为英文“kylin”,“kylin”对应的中文含义为“麒麟”。

第6704577号“”商标为文字商标。

“麒麟”在上述两商标中均起到了显著识别作用。

上述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床垫,且“麒麟”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床垫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从弘禧家具店查获的床垫上标注有“蓓蓓麒麟”标识,“蓓蓓麒麟”增加“蓓蓓”字后,虽与“麒麟”构成一定差异,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将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与金榜麒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蓓蓓麒麟”标识与金榜麒麟公司的上述两商标均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弘禧家具店销售涉案床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涉案床垫的来源,上诉人提供了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注册的第7263784号“蓓蓓麒麟”商标、2014年11月18日的合同、2018年3月5日的送货单。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虽然合同、送货单上均盖有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湘港床垫厂的公章,但是该厂已经于2013年1月25日变更名称,并于2013年12月5日被核准注销;

第7263784号“蓓蓓麒麟”商标已经于2012年5月14日被宣告无效。

弘禧家具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弘禧家具店作为专营家具、床上用品零售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床垫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其辩称对于侵犯商标权不知情从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弘禧家具店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金榜麒麟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弘禧家具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市场售价、弘禧家具店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场所位置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弘禧家具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武进区雪堰弘禧家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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