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31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韩美人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3号511门。
经营者:李颖。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韩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