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09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中润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吴新容,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新会区会城中润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过程中,金民海于2020年*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