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3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龙子貔貅宫办公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商业街2号。
经营者:杜开渠。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龙子貔貅宫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