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64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丽院西区1-1-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法拉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经营者:阮高兴,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赵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法拉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法拉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辉负担。
原告赵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