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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刑初513号
案件名称何国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国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国秀,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80号雅居乐御景豪庭8座1303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锦荣,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20]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秀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何国秀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柏龙街7号三楼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民警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柏龙街7号三楼将被告人何国秀现场抓获,并当场抓获假冒资生堂株式会社SENKA商标洗面奶120g的成某3660支、标有“专科”字样的包装盒4800个、粉红色标有“SENKA、perfectwhip”字样的空软管600支、蓝色标有“SENKA、perfectwhip”字样的空软管9600支、白色瓶盖子1500个和灌浆机一台。

被查获的商品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3660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成某价值人民币20862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何国秀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国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国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何国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国秀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二、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仅是代加工,获利甚微,参与本案犯罪的时间较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何国秀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洗面奶成某、包装盒、软管、盖子、灌浆机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控告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户、聊天记录、送货单照片,扫码查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陈某、张某1、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国秀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国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何国秀的犯罪情节,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何国秀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国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洗面奶、包装盒、软管、盖子、灌浆机及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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