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30号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苑路2号(贰号)2号楼1604。
法定代表人:邢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珠,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华舜能(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2号楼-1608。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1-6。
法定代表人:谢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华舜能(天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