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4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春润美妆店,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泓苑商贸城二楼27-3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春润美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