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6号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泽鲁百货商店,经营者刘泽鲁,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6号天龙商城正门西侧。
被告:永康市杭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康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泽鲁百货商店、永康市杭泽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